“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修改了相应条款,推动行业向着绿色、节能、环保的市场化方向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报废拆解企业提出新的要求,相关企业要想获得资质或继续保有资质,需要进行系列技术改造,这给行业带来一次转型升级的机会。
同时,《办法》改变了以往“先证后照”模式,实施“先照后证”,且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进入该领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