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所得;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方案提出,探索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回收、委托回收或联合回收等模式,依法建立报废汽车、废旧零部件回收网络与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企业可自建回收网络,或委托其他相关企业对其报废汽车及废旧零部件进行回收,鼓励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组织,共建、共享回收服务网络,提高规范回收水平。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加。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超859万家汽车相关企业。构建报废汽车回收体系,有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促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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