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或者其他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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