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输液瓶(袋)收购处理有那些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i疗废物。
根据《医i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i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i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i疗废物或者将医i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根据《医i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i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i疗废物交由医i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i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i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在交医i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理
经过分选、粉碎、清洗残余药液、清洗去除不干胶标签纸、分离橡胶及铝盖、分离袋(瓶)身与袋(瓶)嘴、分离丁基橡胶等工序后可生产出纯净的“医i用再生聚丙PP”、 “医i用再生复合膜颗粒”、'丁基橡胶” ,其再生产程度可达塑料原料工业甲等二级(可用于除食品、药品包装、化妆品用途以外其他工业类用途)。
回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i用输液瓶(袋)进行收集、运输和消毒处理,保证再生产品不用于原用途及生产与食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对回收的物品处置后废塑料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要进行登记备查。
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i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价格,明确医i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常州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i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i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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