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纵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车回收和再生利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保证国家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类机动车报废使用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新规
近日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规则,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新规内容包含。
一、回收方式由之前的根据重量进行评估更改为按照零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回收报废机动车是不可以进行私人拆解的,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拆解。
三、办理人需要携带报废车辆的书原件及机动车号牌前往合格的回收拆解机构进行登记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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