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或者其他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问题、或者其他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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