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办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现今,全世界汽车工业界已清楚地认识到,节省资源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是其迫切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汽车上的钢铁、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的回收利用率也可达50%以上。经处理后的这些零部件也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
报废汽车标准
1.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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