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报废或更换,应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则:
灭火器报废后,新配灭火器的规格、型号、数量、设置位置等均应与原灭火器一致。当需要改变时,应注意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与原灭火器一致,同时灭火级别、配置数量等均不得低于原灭火器。
二、更换或维修灭火器时,为了保障配置场所的,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三、检查、维修、更换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如有变更,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复核计算。
四、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报废和更换,应同时满足灭火器产品标识要求,部分特殊型号的灭火器,厂家可能有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灭火器,并不适应于简易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属于自愿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消防栓箱安装哪里找,不能用简易式灭火器代替,简易式灭火器不可重复充装使用。
第五章疑难探讨
一、灭火器送修时,灭火剂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灭火剂,处置方式不一样:
1、水基型灭火剂:
目前尚没有合适的检测方式,一般的维修站点也没有检测能力,因此通常达到维修期限后直接更换。
说明的是,更换时使用灭火器原生产厂家提供的同等规格型号的灭火剂,不能用其他水基型灭火剂代替。
2、干粉灭火剂:
效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并应保持检验记录。
3、洁净气体灭火剂:
洁净气体灭火剂造价较高,也不允许随意排放,在检测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复使用。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一般规定
3.6.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zhi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zhi器;
2应急照明控zhi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应急照明控zhi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01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0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03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04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zhi器。
05隧dao内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dao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0 h。排烟管道的耐火ji限不应低于1.00 h。
06地铁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zhong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07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08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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