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标准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流程
1.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书和号牌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2.报废受理手续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相关证件,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灭失的
三、申请注销登记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书和号牌等。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书和号牌、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末收缴书和号牌等;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书和号牌。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