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安溪安装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安装消防设施多少钱,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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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部:
1、售楼部概念:
售楼部是指销售楼盘的场所,通常包括楼盘形象展示、接待、业务洽谈以及相关的配套办公用房等。
2、售楼部定性:
售楼部属于商店建筑,是为商品(楼盘)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售楼部附属的办公等配套设施及功能部分,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3、售楼部消防往往被忽略:
通常情况下,售楼部在销售完成后转化为其他功能建筑,人们往往当成临时建筑处置,这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售楼部投运时,往往没有完善的手续,无法单独办理售楼部的消防手续,成为空白地带,这也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二、样板房:
1、样板房概念:
样板房主要用于展示商品房的装修效果实景,可视为包装待售的商品房。
2、样板房定性:
样板房作为待售商品(商品房)的展示,不再是办公或住宅属性,应和售楼部一样按商店建筑定性,应按商店建筑的相关要求配套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
3、样板房的设置要求:
样板房应视为实际投入使用的建筑,参观人员流动大,不应设置在施工区域,更不应直接设置在尚未通过验收的在建建筑内,以防安事故发生。
样板房可以独立建造或附建在售楼部,不应设置于在建建筑内。
4、关于样板房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参照本文关于售楼部的要求执行,不再另述!
火灾风险
一、甲类厂房的防火墙,以及其他类别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的防火墙,不应设置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
注:三、四耐火等级的厂房的防火墙,缺乏规范支持,不应设置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
二、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注: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限不应低于4.00h,如丙类仓库因特殊要求需要使用防火卷帘,应对防火卷帘的耐火限予以认定,确保满足4.00h耐火限。
三、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等替代。
四、当防火分区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安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安装消防设施本地的,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五、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不得应用于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内安区域,也不得设置于消防电梯前室:
除首层区域外,其他楼层很难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区域,因此,通常将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视为室内全区域,进入室内全区域的安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
考虑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的不确定性,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与室内区域的分隔措施,应采用实体墙,不得设置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可靠性较低的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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