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及单位停车位是否适应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c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依此,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并不需要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处置。
但是,不受规范约束并不等于不需要考虑防火间距要求,汽车自燃风险始终存在,设计时考虑一定的间距,尤其是离门窗洞口的间距应予保证,对于一些相距较近的情况,可采取提高相对隔墙的耐火等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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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释: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对于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维修消防工程改造哪里找,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释:是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的要求。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维修消防工程改造供应地址,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解释:该条不仅适用于地上,维修消防工程改造消防咨询,同时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m的地下室;高部位设置的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包含在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高部位是指该楼梯中可以设置的高位置。
“面积”是指可开启窗户的面积。窗户开启形式不限。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解释:前室的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设置是自然通风,没有高度的要求无储烟仓概念。该条适用于地上地下前室。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百分之28.1,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百分之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4.4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维修消防工程改造,宜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3.4.5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ji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kg/m3;
2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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