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干态运行工况下的给水控制
机组转干态后,给水控制主要调节煤水比控制中间点的焓值(或温度),终达到控制主汽温度的目的。给水控制如图1所示,此控制策略有如下特点:锅炉主控指令信号经动态块F(t)后给出省煤器入口给水流量指令的基本值;汽水分离器出口温度是汽水分离器压力的函数,燃油锅炉安装,该信号作为给水控制系统的一级修正,根据机组负荷确定的一级减温器前后温差作为给水控制系统的第二级修正。因为一减前后温差也间接反映了燃水比的变化,温差偏大,说明中间点的焓值偏高,引入此信号的目的是:将过热器的喷水流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使喷水减温在任何工况下均保持有可调节余地。有些机组也将过热器的总喷水流量与给水流量的比值作为给水控制系统的第二级修正信号。
在稳定的工况下,煤水比主要受到燃料发热量、给水温度、锅炉受热面结焦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中间点的焓值主要与炉内辐射换热有关,主汽系统一般由顶棚过热器,尾部包墙过热器、屏过和末过组成,故主汽温度呈现出很强的半辐射半对流换热特性。
对于直流锅炉,当煤水比失调时,会严重影响主汽温度。直流锅炉中主给水流量等于省煤器入口流量和减温水量之和,负荷不变,如果主汽温度升高,减温水量增加,省煤器入口流量会相应地减少,从而加剧了煤水比的失调程度,因此对于直流锅炉,必须用保持燃水比作为维持过热器出口汽温的主要粗调手段,用喷水减温作为细调手段。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负荷稳定的情况下的给水控制。负荷稳定,则中间点的焓值我们可以认为是一个定值。如果给水温度下降,为了维持负荷以及中间点的焓值不变,则需增加煤量,煤水比下降,负荷和中间点焓值稳定。但由于燃料量增加炉内辐射换热增强,炉膛出口温度升高,过热器的辐射换热和对流换热得到加强,锅炉安装,主汽温度必然升高,如果不加以控制甚至会出现超温。此时应该适当减小中间的焓值的设定值。同样,当燃料的发热量下降时,燃料量会逐渐增加,以维持负荷不变,稳定后主汽温度会上升,所以也应该适当的减小中间点温度的设定值。锅炉受热面结焦也是同样的给水控制方式。
其次,当负荷发生扰动时,我们以AGC试验为例。给水流量对中间点的焓值控制比燃料量对其控制要更灵敏一些。AGC试验升负荷时,首先增加燃料量,常压锅炉安装,为了维持煤水比,如果同时大量增加给水流量,则中间点的焓值会下降很快,从而引起主汽温度的下降,所以水量的增加需有一定的,避免主汽温度的大幅度波动。如果机组发生大的负荷波动,如RB动作,给水的控制动作的方向虽然都是向某一稳定的煤水比而逐渐减少给水量,但区别就是给水量减少的速度。通过对多台机组的试验,我们发现中间点温度的变化率的变化趋势对给水量变化速度的快慢为敏感。所以中间点温度变化率的快慢就应该是给水变化快慢的主要依据,在调节时根据中间点温度的变化快慢来改变给水量变化的快慢。只要能稳定中间点汽温的波动幅度,主再汽温也就能维持住了。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 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锅炉安装费,包括:
(1)超临界锅炉,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 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1MW。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和氮氧化物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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