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亲自签署了16号令与17号令,两局令将于今年10月1日期施行。业界分析发现两局令对当前食品生产和经营有着很大的影响,使食品生产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下面请随笔者一起了解此间详情。
食品生产与经营
十月一日起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变化
整体分析两局令,人们发现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企一证、管理部门权限、主体资格、食品类别、申请许可的范畴、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载明事项、许可证摆放、换证程序、补办证书、监督检查力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
4.食品类别增加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5.许可证有效期增长,即由3年增加到了5年。
6.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
7.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
8.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
食品生产申请许可范围扩大
食品生产申请许可范围扩大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如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等。
由此可见,今后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的基础上,会全面落实科学监管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能够彻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秩序,使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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