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孙韬浅析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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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年7月10日
截止日期
2015年1月8日
联系人
孙韬律师
手机号码
15601588288
固定电话
025-8622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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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韬律师团400- 咨询网站:www.jshunyin.com 咨询地址:江苏 南京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02幢18楼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省妇幼保健院对面)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 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孙韬律师建议各位网友,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二)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 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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